李在明涉嫌違反《公職選舉法》案被發(fā)回重審
韓國大法院5月1日對韓國共同民主黨總統(tǒng)候選人李在明涉嫌違反《公職選舉法》案作出三審判決,推翻二審無罪判決結果,將案件發(fā)回首爾高等法院重審。
新華財經(jīng)首爾5月1日電(記者黃昕欣、陸睿)韓國大法院(最高法院)5月1日對韓國共同民主黨總統(tǒng)候選人李在明涉嫌違反《公職選舉法》案作出三審判決,推翻二審無罪判決結果,將案件發(fā)回首爾高等法院重審。
去年11月,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李在明在2021年競選總統(tǒng)期間曾作出虛假陳述,違反《公職選舉法》,判處其一年有期徒刑,緩刑兩年。韓國首爾高等法院3月26日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,推翻一審判決結果,李在明被判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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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馬萌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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